究竟李嘉誠賣港口這個商業行為,觸犯了甚麼中國大陸或「新香港」法律?除了《大公報》指李嘉誠「違反基本法23條」的驚人言論,在文革式中國,也陸續有各種各樣非常有趣的「罪名」施加在李嘉誠身上,可謂無所不用其極。由於要將其「批倒批臭」,必須先「論證」賣港口「不是」一個商業行為,才可以有其他羅織的罪名附加。於是,出現了更多奇文。
最新的一篇,來自中國商務部。
中國商務部有一個專家幹部,頭銜是「商務部研究院國際市場研究所副所長」,名叫白明,日前發文指李嘉誠的「問題」,就是作為商人、而不做商人的行為,「在商不言商」。邏輯上,也就是說李嘉誠用「商業行為」的外衣,其實根本做的事毫不「商業」,只是用「商業」掩飾其賣國求榮、出賣國家利益的本性。
這樣的邏輯,是否熟口熟面?中共文宣部最喜歡說自己有學術、宗教、言論、各種各樣的自由,但不喜歡時,就說你根本不符合學術、宗教、言論的定義,所以不享有那些自由。現在,又出現「偽商業」了。
扣帽子是容易的。但有甚麼事實根據,去證明李嘉誠是一個「偽商人」?這位中國商務部「專家」認為,「證據」就是這裏:
「賣港口經營權當然可以,但要符合商業邏輯。按理說,商人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但李嘉誠及長和出售港口經營權的時候並沒有採用全球招標價高者得的方式,反而『短平快』地與貝萊德達成出售協議。這難道符合邏輯嗎?」
中國商務部官方的副所長級專家,居然這樣理解「國際市場」,實在非常 creative。甚麼時候長和系變成了中國政府部門、國企,需要出公開 tender 招標,經過冗長官僚程序,才可以作出商業決定?實在匪夷所思。這宗 deal 的買家付出了相當於和黃總市值的款項,難道可以算是平賣?如果中國政府覺得是平賣,為甚麼不 counter-offer,讓國企出更高價格買回來?如果公開全球招標,讓某些「外國勢力」干涉,失去了最佳時機,又有誰賠償企業的商業損失?私人企業可以快速、果斷進行交易,不是優勢是甚麼?
這些 common sense 非常 common,本來不值一駁。但中國官方「專家」荒謬指控的背後,卻也隱含其他訊息:在中國,商業機構如果要「在商言商」,一定要「跟足程序」,而這個程序不是上市公司接受上司地方規範的程序,而是中國政府規定的程序。也就是說,一切都要向企業內的黨委書記申報、得到准許,才可以進行。否則就算完全符合商業倫理,也可以變成「偽商業」。
這其實是殺雞儆猴。
無論李嘉誠這宗買賣的最終結局如何,其他有大量人質物質在中國大陸的企業,都會知道日後任何商業決定,都必須得到中國政府同意,否則就是「違反國家安全」。但「國家」很大,國情很複雜,怎樣確保有機制可以讓「國家」 approve?自然只能深化企業內的黨委組織,去落實舉國體制。
很多朋友把這宗案件的焦點,只放在李嘉誠身上。其實,如果只是針對長和系,《大公報》和各級嘍囉大可以私下施壓;公開施壓對李嘉誠沒有甚麼用,但對其他潛在對象而言,卻可能更惶恐不安。不經不覺間,所有企業的自主性,已經被剝奪得蕩然無存了。
懷念四通橋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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