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案判決,國安法制定法官裁定所有罪名成立,這樣的結局幾乎早就註定,至於如何判刑,則要一個月後才揭盅。如果有任何國際層面的討價還價空間,大概就要看這個月,其他都只是走過場。
由於這是「勾結外國勢力罪」的第一個案例,思考定罪邏輯,相信只要有外國朋友的在港社會賢達,都很難不感到憂慮。
根據法官的裁決,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的證據,有以下一個四段式:
國安法通過前,黎智英和進行國際遊說的人有一個所謂「協議」,通過向國際遊說支持香港抗爭運動,包括對中國及香港政府實施制裁;
國安法「即將實施前」,從證人提供的證供可見,黎智英的上述目標依然未改變(儘管國安法實施後,根本沒有證據顯示黎智英有有關行動);
國安法實施後,(1)提及的人有繼續進行「國際線」活動;
因此可以證明黎智英「勾結外國勢力」的「協議」「繼續生效」,而黎智英的子公司們(《蘋果日報》等)發佈任何「煽動性文字」,就是他用來達到上述目標的工具。
那個所謂「協議」的證據非常粗疏,基本上是莫須有,但更可怕的是就算真的有那麼一個「協議」存在,黎智英確實在國安法生效之後,從沒有任何違法國安法的言行出現。然而,由於政權將繼續在海外從事國際遊說的人的行為,全部轉嫁在黎智英身上,認為這些行為都是上述「協議」的「continuation」,不但用來論證黎智英國安法後繼續「違反國家安全」,還用來將《蘋果日報》的文字,全部套進這個「犯罪協議」之內,於是本來單純的「煽動文字」,就有了一個宏大的背景 framework。
目前,同樣被控、而且是忽然獄中被加控「勾結外國勢力罪」的有黃之鋒,但一直不知道有甚麼證據。但根據黎智英案的邏輯,只要證明他和昔日的黨友有一個「協議」,而他的黨友在國安法實施後,在海外有違反國安法的行為,作為那個「協議」的「continuation」,曾經參與那個「協議」的所有人,就可以被國安法庭定義為「證據確鑿」的「罪名成立」。
這是一個無限打擊面的邏輯,影響是巨大的,因為牆內所有人,都會成為牆外人的人質。舉例,羅冠聰在英國被通緝本來是個人的事,但如果根據上述「邏輯」,他的所有行為原來都可以轉嫁到獄中的黃之鋒身上,那就會面對兩難掙扎:如果做下去,就會連累牆內朋友;如果從此甚麼都不做,那就是中共的勒索成功。
根據這個邏輯,如果一個商界中人,二十年前認識了一個美國partner,後者近年向美國國會作證,認證中國科技產品存在資安風險,那本來是美國公民很正常的行為。然而那位香港商人如果被盯上,同樣可以被「證實」二十年前和對方有了一個「協議」,現在對方的行為是一個「continuation」。要證明清白,主動切割也沒有用(其實黎智英已經多次切割)。根據國情,自然會成為某種潛規則解決的溫床。
Thomas W
2025-12-19 02:48:06 +0000 UTCJames Gre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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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09:20:29 +0000 UTCEddie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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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23:45:31 +000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