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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時空🇭🇰】言論自由收緊的終極一步:誹謗刑事化・政府公帑檢控

「新香港」踏入「國安法二年」,一片白色恐怖,還只是剛開始。港區國安法生效後,政權在未來一年大概還要繼續所謂「完善」法治,目前看到的方向有四個:繼續以《港區國安法》製造寒蟬效應;儘快立23條,堵塞連國安法也未涵蓋的「漏洞」(例如叛國罪、外國組織香港運作罪等);大舉「活化」殖民時代早期的惡化,而無視殖民時代後期簽訂的《人權公約》;還有暫時還未有太多討論的第三個方向,卻可能是對所有市民最大影響的一個:民事訴訟刑事化。

假如到了那一步,人不走,錢也要走。

關於這方案的輪廓,前特首梁振英回應「71刺警自殺案」後已經正式提出。他主要有三個建議:

1. 仿效台灣,將誹謗罪刑事化,即犯了誹謗罪除了罰款,還要留案底、坐牢;

2. 誹謗案不須由陪審團裁決,也就是可以直接由(已經三權合作的)法官判決;

3. 參考新加坡,容許政府部門、公職人員提訴,由政府負責為打官司埋單。

這些建議,可謂「集各家之大成」。

首先,台灣目前確實是誹謗刑事化,但一直有呼聲要將誹謗「除罪化」,變成純民事官司,以和國際接軌;同時台灣法律對提控誹謗的門檻也很高,加上有真正民選的議會制衡,還不至於令人民噤聲,這方面大家隨便看看台灣的網絡動態,就心知肚明。但假如沒有民主制衡、法律又是「依法」一言堂,誹謗刑事化,可以涵蓋大量連國安法「煽動仇恨」也不能達到的案例,那時候比現在可能更窒息百倍。

至於誹謗案假如有陪審團,多多少少還有common sense的角色,但要是法官可以直接判案,而法官已經是宣了誓要「依法愛國」的公職人員,必須配合「三權合作」主旋律,那時候怎樣判,就很難再有從前的公信力。記得我在新加坡曾和一位非常精明的部長座談,問及他對新加坡政府提控成功入罪率高達百分之九十多的感覺,他笑說「對未能達到100%感到失望,會繼續努力」。

至於政府控告個人誹謗,更是新加坡李光耀時代的必勝法門。由於法律程序訟費昂貴,要是政府代表官員、公職人員、公務員、或整個政府部門控告個人誹謗,而提控人不需負責律師費,那是立於不敗之地,毫無機會成本,自然傾向濫告。但對被告人而言,無論被告的理據是多麼荒唐,也要花費不菲地打官司(那時候誹謗官司恐怕也難以申請法律援助),即使最終勝訴,可能已經傾家蕩產,敗訴則還要加上坐牢。新加坡不少異見人士最怕被政府控告誹謗,一紙高票往往暗示「隨時破產」。

以上「司法完善」假如同步出現,再配合了《港區國安法》、23條等一籃子「依法」體系,以及香港法律界比中國大陸更高昂、程序更冗長的(本來的)普通法制度,具體效果可以比台灣、新加坡、甚至中國大陸更可怕。

最極端例子:在制度下,某人網上說一句批評特首的話,政府可以代表特首控告他誹謗,官司可以一打五年、耗費千萬,還可以坐牢。再根據《國安法》「似無還有」的追溯力「邏輯」,只要控方(也就是政權)能「證明」十年前同一人在網上的言論,是他在「新法」生效後的言論的「continuation」,恐怕秋後算賬也不是不可能。

假如被控發表「誹謗言論」的人不在香港,但尚有資產在香港名下,也可以被「依法」凍結,等待他回來打官司。而就算被告是終生在海外生活、或根本是海外機構(例如BBC),香港政府也可以提控、並裁定缺席勝訴,那時候任何轉載那些「誹謗言論」的本地人,也可以同樣犯刑事罪連坐。

當然,這是worst scenario,但expectation management,總好過 expectation mismanagement。何況,還有甚麼是不可以的?

【突發時空🇭🇰】言論自由收緊的終極一步:誹謗刑事化・政府公帑檢控

Comments

總結:人不走,錢也要走

Jerry Cheung

唉!國安再加埋23條,你話香港仲唔係衰過大陸? 呢個狼震鹰!😡

Wendy Lam

沒有最worst, 只有更worst. 港共癲起上嚟,係冇底線嘅!就係要嚇怕所有人,休想妄動佢哋一條毛!

Franco 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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