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攜鐳射筆罪成囚半年 上訴遭駁回 官:與女友外出不需隨便帶鐳射筆
2019年10月《禁蒙面法》正式生效,一對情侶遭截查及搜出一支鐳射筆,男生去年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判監6個月,女生則獲判無罪。原審裁判官梁嘉琪考慮當晚曾發生堵路,而男生褲袋藏有一個黑色口罩,惟當時未有疫情,加上鐳射筆並非一般人與女友外出時需隨便攜帶的物品,推斷與示威活動有關連,而管有鐳射筆的意圖是用作傷人。沒有律師代表的男生不服定罪並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黃崇厚頒下判詞,指原審裁判官分析合理,有充份證據支持,故宣佈駁回上訴,維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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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囚5年9月 「美國隊長」不服刑罰 6.7申上訴許可
人稱「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被指前年多次在不同公眾場合叫喊「光時」及「港獨」等口號,他否認《國安法》中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於區域法院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監5年9個月,現於監獄服刑。他不服刑罰並提出上訴,司法機構網站顯示,他將於6月7日向上訴庭申請刑罰上訴許可。聆訊料需時3小時,網站尚未公佈由哪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